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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来我校调研深圳大学条例立法进展

(编辑:深圳大学 日期:2016年03月17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3月9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宇扬一行来我校,在办公楼201室召开关于《深圳大学条例》立法进展的调研会。参加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薇,副主任罗敏、戴广宇,我校校长李清泉、副校长黎军,条例制定课题组成员以及学校各部门负责人。

市人大常委会来我校调研深圳大学条例立法进展


  黎军介绍了《深圳大学条例》的相关情况。2009年5月,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治理模式改革,创新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把深圳大学办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大学,为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探索新途径、新方式。”深圳市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深圳大学立法事宜,并给予大力支持,希望尽快落实立法工作。鉴于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乃全国创新之举,同时专业性很强,根据市人大领导明确要求,由我校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据此,成立我校立法调研工作组,认真配合做好市人大要求的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工作,我校立法调研工作组搜集整理汇编数百万字的资料,在结合我国国情和深圳特区实际,尤其是在深圳大学三十年来作为特区大学、实验大学、窗口大学的不断改革创新实践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高校去行政化、减少教育行政审批、切实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等核心和普遍性问题完成了立法草案。她说,目前国家逐步关注教育和科研领域内的简政放权,《深圳大学条例》的立法条件相对成熟,《深圳大学条例》立法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理清政府与深圳大学的关系边界;二是明确内部民主的治理机制,实现对深大的监督和信息的公开。在立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需要进一步争取与沟通,推进立法的渠道问题也有待进一步商榷。
  课题组代表黄亚英从《深圳大学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特点和主导思想四个方面介绍《深圳大学条例》的制定情况。他说,《深圳大学条例》突出了以下重点和特点:一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和主管的政府机构的相互关系,争取政府更多的支持并将其法定化,扩大和保障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二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自身的法定机构治理机制。三是在“管办分离”,依法治理、全面监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机构治理模式下,创新和规范对深圳大学办学的多种监督机制。四是最大限度实现深圳大学招生、学科设置、经费开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购招投标、奖惩机制等依法独立高效运行。五是结合国情,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使本条例的实践为推动国家和特区高教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李清泉认为在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学结构问题上,《深圳大学条例》做出了以下突破:一是建立了理事会决策、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领导体系;二是创新大学学位制度,实行大学学位制度,自行设定博士、硕士学位和专业标准,并颁授相应的大学学位证书;三是扩大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明晰政府和学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争取政府支持,进一步去行政化;四是实行多种监督机制,使大学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的监督。
  蒋宇扬对《深圳大学条例》的制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深圳大学条例》的实践,切实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在特区高教改革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经过学校及多方的努力和争取,《深圳大学条例》会作为国内第一个大学的立法推行,这对学校乃至城市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深圳大学条例》从治理结构、民主管理、监督机制都具有改革创新的思维。他建议,《深圳大学条例》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可进一步体现深圳大学的办学特点、办学宗旨和办学特色,突出大学的学位、新设学科的建立与深圳市的经济建设和产业布局的一致性。
  会上,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学校领导、课题组成员对各项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容完善、立法渠道等方面展开充分讨论,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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